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现将《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就业 残疾人失 业登 记通知
抄送:各市州就业服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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