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浏览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本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劳社就字〔2005〕13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现将《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就业 残疾人失 业登 记通知
抄送:各市州就业服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

 

 

 

  

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暂行办法


   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和残疾人就业工 作的特点,现就全省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一)城镇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残疾人。
   下列残疾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初,高中残疾毕(肄)业生;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残疾毕(肄)业生,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残 疾毕业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人;
  4、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残疾人;
  5、因企业破产、关闭、撤销而失业的残疾人;
  6、处于失业状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伤残军人;
  7、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残疾人;
  8、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失业残疾人。
   (二)申请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失业登记,已经登记失业的,应退 出失业登记: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其他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5、经鉴定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6、升学,移居省外、境外的;
  7、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8、领取失业保险金、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9、本人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经审查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失业登记的程序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按下列办法分别进行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残疾失业人员,到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 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者身份证、残疾人证、毕(肄)业证书,填写《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表》,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填入《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同时发给《吉 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以下简称《失业就业登录证》),在《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表》、《吉 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和《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分别登记初次失业情况。
    (二)有就业经历的残疾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时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身份证、残疾人证、原单位出具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表》。县(市、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填入《吉林省就业转失业残疾人员登记名册》,为其发放《失业 就业登录证》,并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记失业人员本次失业情况。残疾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 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有就业经历的残疾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残疾人的 登记办法进行失业登记。
  (三)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失业登记。农村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 领域转移要求的残疾人,可自愿到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具 体办法是:1、持本人户口簿或者身份证、残疾人证、毕(肄)业证书,填写《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 记表》;2、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填入《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名册》; 3对有异地就业要求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出具外出务工证明;对有就地向非农领 域转移就业要求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失业人员填写的《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表》,暂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 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情况填入《吉林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名册》或《吉 林省就业转失业残疾人员登记名册》,并对登记的失业残疾人的年龄结构、性别、受教育程度、残 疾类别、残疾程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分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登记名册及统计分析情况 一并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失业人员数量,填报统计报表上报,同时将残疾人失 业登记情况反馈至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情况按季度报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本地区残疾失业人员登记人数进行汇总,并按季度分别报 同级就业服务局和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将全省残疾失业人员人数,按 季度报省就业服务局。
   三、管理与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完成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应免费为残疾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  记,随来随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要及时为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 导、组织和推荐培训、推荐就业等相关就业服务王作;要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根据失业登 记情况,做好统计分析,按月报送残疾失业人员登记情况。省及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 时将有关报表报同级就业服务局。
 各级就业服务局要积极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对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报送的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名册进行分析,并及时将失业登记残疾人情况转残疾人所在街 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附:(略)

              

 

 


 

 

 

版权所有:长春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