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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 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残联发〔2005〕6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自2000年《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行以来,通过发放助残奖学金,对帮助那些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帮助更多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6号)中“继续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的规定,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对《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财政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教育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5年9月20日印

 

 

 

  

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帮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设立助残奖学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一、设立原则
  助残奖学金按照分级扶助的原则设立。其中,省级助残奖学金扶助全省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市(州)级助残奖学金扶助本市(州)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学;县(市、区)级助残奖学金扶助本县(市、区)升入高职高专院校中专层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
二、资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予以一次性资助。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每人3000元;专科层次每人2000元;中专层次每人1000元。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均可申请助残奖学金:
  1、入学前系本省户口;
  2、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院校和独立学院,接受正规国民教育;或在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正式注册,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接受正规国民教育;
  4、家庭经济困难,即农村贫困线(年人均收入865元)以下、城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5、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升学前所在学校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申请助残奖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后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复印件);
  2、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子女要提供其父母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完学生证的,要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5、贫困证明原件(非农业户口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农业户口家庭提供村、乡两级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原件)。
  申请省级助残奖学金的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市(州)级、县(市、区)级助残奖学金的报升前本人户口所在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审核认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提出的申请;分别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三)审批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采取适当方式,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支付。
五、其他
  1、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助残奖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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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